关于我国《刑法》分则四章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诬告陷害罪所作的规定。那么何为诬告陷害罪呢?笔者结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作一论述。
诬告陷害罪,是指为了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按照四要件说)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道自己的诬告陷害行为会使得他人受刑事追究而为之;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方面实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简单的说,构成本罪必须是具有恶意告发的行为,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自然人,具有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非法行为。
有人认为,诬告陷害罪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时,侵犯公安机关办案及整个司法程序的秩序,也可以定诬告陷害罪,笔者不认同此观点。既然《刑法》将诬告陷害罪规定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之中,就说明诬告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所谓的司法秩序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在日本刑法里,将诬告陷害罪单独规定一章,无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还是扰乱司法秩序都可以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但在中国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而扰乱司法秩序的是不能定诬告陷害罪的。例如:张某说,小李,我孤家寡人一个几乎每天没有饭吃,你告我吧,我想坐监狱。李某说,那行吧,你既然想蹲监狱我就成全你吧。后来经张某同意,捏造事实将其告发。经过侦查、审判最后张某实现自己的愿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该案件确实一个错案,严重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要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呢?不能!为什么呢?《刑法》明文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才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然而李某的行为是经过被害人即张某的要求而为的,再者意图受刑事追究是被害人张某自己的愿望,而并非李某本人主观恶意。不具备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对其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诬告陷害罪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之中,李某并不具备侵犯被害人张某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主观恶意,想进监狱是被害人自己张某的意愿,行为人只是帮助其实现其愿望,不存在为了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实恶意告发,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而不能对于李某追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恶意追求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也必须是实施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恶意行为。否则,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捏造被害人同意的事项而使得受害受刑事追究的,不能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罪刑法定,科处刑责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不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对行为人类推适用刑罚,这与法治格格不入,也是刑法所禁止的。
北京大学 王飞 2014年7月1日
(文/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