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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产质权中转质的探析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7908次 | 来源: 网络

何谓转质?是指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债权人而为其设定新质权的行为。第三债权人称为转质权人,质权人亦称为转质人,质权人这样以原质押物作为自身债务的担保而将其占有权移转给自己的债权人的权利就是转质权。转质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

关于转质,法律理论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质。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保全债权的双重功能,质权人因质权的设定而投入的融资,有通过转质再度流动的可能性,转质具有促进金融流通的经济机能。动产质权在现代社会中本身就存在着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缺陷,如果承认转质,就可以使物再次发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助于促使物的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转质本身而言,对债务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并无任何不利。有的认为,转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允许转质则可能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责任转质。《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规定了承诺转质。《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两种。

【承诺转质】
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

从民法理论来看,转质的构成要件分为:一、须于质权存续中为之。虽然承诺转质是成立的新质权而独立于原质权,但转质毕竟是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因而必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而且转质权的设定并不影响原质权的效力,只不过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也就是说在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得清偿前,即使质权人的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亦不得实行其质权。二、须具备质权之一般成立要件。只要质物交付,转质权就算设立。比如: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经过甲同意,乙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承诺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额虽然高于原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丙的质权设立有效。③乙的质权消灭的,不影响丙的质权继续存在。只要丙实现质权的条件具备,即使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丙也可以对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④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转质人乙仅承担“过错责任”。

【责任转质】
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责任转质的效力: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②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以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为限。③转质权依附于原质权,原质权消灭,转质权消灭。④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未经甲的同意,乙擅自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责任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高于乙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丙对于质物仅在1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约定的15万元。③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质权也不得行使。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质权消灭。④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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