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赠与合同常识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0-03 | 浏览:4698次 | 来源: 网络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出赠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须支付对价。虽然(合同法)第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接受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精神病人接受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但是为了更好地约束赠与人,许多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而赠与人是否交付了赠与物在所不问。

  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是赠与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律化。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是礼仪之邦。我国百姓在过年过节等主要场合或者同事亲戚朋友有重大事件(如同事亲朋家中失火、被盗、患有不治之症或去世,导致本人或近亲属的经济拮据等)的场合,习惯于馈赠礼品,或为资金,或为实物。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因为赠与合同而发生争议,轻则引起感情上的不快、伤害同事亲朋之间的友谊,重则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反目成仇或法律争讼。为了调整好赠与关系,(合同法)专门在第11章规定了赠与合同。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6种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 [下一篇]借款合同常识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普法教育 学界动态 法治调查 国家赔偿 安全生产 劳动纠纷 法治观察 立法动态 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周文才

18502838355

秦甜甜

13472727497

冯梦实

13916309023

吴勇

15682018695

施琪

15026780747

赵文超

18152536815

刘睿

15000876147

王永仓

18995403636

冯源

023-63763772

最新文章

· 自己轧伤自己,保险公司赔不赔?
· 李亚鹏因合同纠纷欠4000万未还 被法院列为“..
·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基于原合同主张..
· 谁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
· 细解初中学生私自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 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 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
· 客运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除情形

推荐文章

· 个人门面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
· ATM机取400元吐出40000元,银行叫市民还钱。..
· 公司拖欠工资如何处理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